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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普法:在武汉,发生的建设工程转包纠纷中,诉讼当事人是这样确定的!

  一项工程被认定为工程转包而产生一系列纠纷时,诉讼中如何确定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,对于诉讼成败尤为关键。

  如果分包人对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,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;

  如果是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的合同纠纷,则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,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;

  如果是发生多次转包的,则列直接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为诉讼主体,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。

 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的,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发生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,一般应以挂靠施工单位和被挂靠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诉讼人,起诉或应诉。

  如果施工单位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,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,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,施工单位可作为原告起诉,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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